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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1-10-8 10:48:15    作者:    来源:    点击:303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推动濮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转型为纲、项目为王、改革为要、创新为上”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两条例”相关任务部署,坚持把法治化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环节,推动营商环境“直道冲刺、弯道超车、换道领跑”,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使企业办事更省心、群众办事更方便、政府监管更高效,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条例,凝聚思想共识
      坚持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指导,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两条例”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干警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引导全院干警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企业为王”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现服务大局和依法办案有机统一。
      (二)贯彻平等保护理念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一是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解放生产力为原则,防止不当办案影响企业发展。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障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不当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涉民营企业违法行为刑事打击标签化、扩大化。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案件,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以发展眼光看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根据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
      三是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四是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五是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是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诉讼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七是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全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认识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全力以赴抓好“两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两条例”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二要明确责任。各部门要分兵把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督导落实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切实提升县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要营造氛围。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司法办案和企业需求,更好运用“送法进企业”、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渠道开展普法活动,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保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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