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1-10-8 09:54:32 作者: 来源: 点击:276次
为认真落实《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好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实事,践行“为群众办实事”承诺,2021年6月9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召开听证会,专题解决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外出经营难题。
听证会上,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班建华对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说明。
濮阳县司法局庆祖司法所负责人对申请人情况作了介绍。2017年11月30日,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与妻子共同注册成立了濮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同时,该公司是当地的扶贫企业,吸纳了附近10余名建档立卡户就业。2020年9月15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某一方面需要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濮阳县;另一方面公司业务又需要张某某经常往返濮阳县和郑州市,自入矫以来,张某某便无法正常开展公司业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听证会上,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陈述了申请事项、理由,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了遵守相关规定的保证。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依次评价了张某某入矫期间表现。县司法局执法大队负责同志介绍了会同检察机关调查走访企业情况。
人大代表王鹏飞、政协委员谷娜以听证员的身份受邀参加了听证,并详细了解了申请人担任的职务、外出的必要性和工作职责、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效果等情况。
在认真审核提交材料和热烈讨论后,五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濮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参考评议意见后,当场批准了给予张某某三个月的外出经营申请。张某某激动地表示,一定会遵守外出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馈社会。与会检察官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
濮阳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惠恩作了总结发言。
此次听证会是创新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首次尝试,既解决了实践中监管矫正与生产生活冲突的难题,保障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也很好落实了为民营企业提供“特殊”检察服务的司法理念,为今后工作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