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3-20 08:16:00 作者: 来源: 点击:268次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30日凌晨,王某某骑共享单车行至城关镇解放路与昌盛路东南角,发现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未上锁,“顺手牵羊”将车偷走。当王某某行至建新路时,被车主追到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请大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停放车辆后要及时拔钥匙、上好锁,不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同时郑重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手段获得财富,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陷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