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27 08:23:55 作者: 来源: 点击:313次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至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与站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经核查,被告人2020年4月25日因酒后驾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2年12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不要因为酒后驾驶置自己与他人的安危于不顾,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