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17 15:06:10 作者: 来源: 点击:292次
近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常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通过查看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信息、询问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查阅在矫和解矫对象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等,重点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活动进行检察,及时发现违法情形,并予以纠正。
在此次巡回检察中,发现赵某某因危险驾驶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因赵某某患有严重疾病,2023年1月1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赵某某应当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十日内(2023年1月27日前)到濮阳县司法局报到。但赵某某却于2月1日才到濮阳县司法局报到,已属漏管。为此,我院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现濮阳县司法局已将纠正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下一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濮阳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法治濮阳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