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8 14:48:57 作者: 来源: 点击:372次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程某、乘坐人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高某的伤为重伤一级;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醒:
不论是酒驾还是无证驾驶,都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蔑视行为,同时也是对他人和自身安危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检察官再度提醒: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拒绝酒驾、醉驾及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