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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驶”不得 事故只在一瞬间!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1 10:13:41    作者:    来源:    点击:393次
      案情简介:
      宁某某驾驶汽车沿濮阳县王称堌镇发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北庄村口时,因疲劳驾驶,与同向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及于某某当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坐人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员由于睡眠质量差或睡眠不足等原因,长时间驾车会出现疲劳的情况。疲劳对驾驶员的注意力、感知力、思维能力、判断力、意志力等都会产生影响,伴随而来的是视线模糊、动作呆板、反应迟钝、精神涣散等状况。疲劳驾驶犹如“猛虎”,一瞬间就可能引发事故。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前一天要保证充足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科学安排行车时间,杜绝疲劳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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