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31 18:19:37 作者: 来源: 点击:412次
近日,濮阳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胡某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在国家级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胡某某将个人之前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售卖数据2000余条,获利2000元。濮阳县检察院对胡某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支付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官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与社会生活高度融合,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买卖引发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不仅给个人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挑战,人民群众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履行“一案双审”工作机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共同发力,让违法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大力促进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也营造了全社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