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1 14:34:16 作者: 来源: 点击:734次
近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经营案,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份以来,李某在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其经营的POS机运营中心利用POS机销售端,虚构交易,为50名信用卡持有人非法套现、代还信用卡共计400余万元,李某获利3万元。案发后,李某退出3万元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发放,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先进,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
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