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11 14:27:02 作者: 来源: 点击:200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潘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并由其本人操作帮助转移银行卡内资金。经查,潘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13万余元,潘某某获利3800元。2022年12月1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频发,下载非法APP软件、帮助他人进行转账交易结算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以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千万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触犯法律底线。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