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观摩 一案双审
【要旨】
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刑事打击,还追究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根本目的是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尽绵薄之力。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刘某某在禁猎期间利用夜间强光照明的狩猎方式,在濮阳县五星乡一村南树林内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刘某某所捕猎的斑鸠为珠颈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刘某某被濮阳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后濮阳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认真落实“一案双审”工作机制,邀请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同步审查。
【诉讼过程】
濮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非法捕猎珠颈斑鸠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濮阳县检察院依法向濮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濮阳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濮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呼吁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善待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资源,形成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体意识。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濮阳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于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以及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受邀观摩庭审。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按照判决内容上交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钱,并在《濮阳日报》公开发表《道歉信》。
该案经验材料先后被《检察日报》、省院和市院转发。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和野生动物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侵扰,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
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积极落实一案双审工作机制,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大力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观摩庭审,并进行了广泛报道,增加社会影响力,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也营造了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