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资源保护 “河长+检察长” 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职责交叉,履职不力情形,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制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合力,促使存在多年的妨碍黄河行洪安全问题得到彻底整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濮阳县渠村乡公西集村生态园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渠村乡三合村控导工程3-4坝临河滩地的湿地实验区内。2019年3月,濮阳县梨园乡聂堌堆村灵羲苑生态园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梨园乡聂堌堆村东50米黄河主河道内。上述两处生态园均存在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的问题,妨碍黄河行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河南黄河河务局移送“河南黄、沁河四乱"问题线索清单,分别为濮阳县渠村乡、梨园乡生态园乱建问题,遂逐级交办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濮阳县院通过现场勘察、走访群众、调取资料、无人机拍摄等,依法查明:渠村乡公西集村生态园项目占地1500余亩,存在违建鱼塘(池)1处、砖混建筑4处。灵羲苑生态园占地600余亩,存在违建围堤1500米(高约2米,顶宽3-5米)、垛坝4座、泡沫材质建筑物9间、灯塔1座。两处生态园仅凭与属地乡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在用地审批手续办理不齐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生态园建设完工后,也一直未完善相关手续。行政机关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持续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渠村乡政府、梨园乡政府未对辖区内阻碍行洪安全问题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违建情形发生,破坏了黄河生态环境。2022年3月18日,濮阳县院向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濮阳县渠村乡政府、濮阳县梨园乡政府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阻水片林进行清除,恢复黄河河道生态原貌。同时对辖区内破坏黄河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的类似问题开展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加强与渠村乡政府、梨园乡政府的沟通,积极向濮阳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4月23日,濮阳县政府召开专题会,组织成立妨碍行洪问題清理整治工作专班。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针对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督导协助属地乡政府完成清障,属地乡镇政府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动员机械8台、人员90余人参与现场拆除工作。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拆除违建13处,拆除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清运建筑垃圾约800余吨,复耕复绿土地200余亩。在推进整改的过程中,濮阳县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积极配合“四乱”问题治理,主动拆除全部违建房,并对两处生态园涉及土地的村庄和居民开展走访摸排,在复垦复工过程中未发生信访事件。5月30日,濮阳县院组织干警对整改效果进行现场评估。经实地查看,生态园内的违法建筑物已全部拆除,违建鱼塘(池)正在进行回填。6月中旬,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完成。
【典型意义】
河道防洪安全、行洪畅通对抗御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涉及问题复杂,不仅有历史遗留的大量违章建筑,侵占水域岸线影响行洪安全,还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访风险,属于比较难啃的“硬骨头”案件。濮阳县院在上级院的指导和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与县河长制办公室紧密配合,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各行政机关形成办案合力,综合整治长期存在的妨碍黄河行洪安全难题,促使违建单位和群众积极配合工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