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人居环境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居住区附近垃圾堆积,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开展监督,推动人居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濮阳县徐镇镇昆吾社区南侧存有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长期无人清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濮阳县徐镇镇昆吾社区南30米处,裸露着一处南北长约80米,东西长约60米,高约2米的垃圾堆,堆满了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滋生大量的苍蝇等有害蚊虫。扬尘及轻质垃圾被风吹得漫天飞舞,并散发出难闻的异味。垃圾堆已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对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仍有渣土和垃圾不断被倾倒在这里,垃圾堆的影响仍在不断扩大。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濮阳县徐镇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濮阳县徐镇镇人民政府回函:1、组织人力、物力对占地垃圾清理、清运;2、建立了垃圾中转站,已经投入使用;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主要地点涂刷环保标语,加强环保教育。后经实地查看,徐镇镇人民政府已切实履行职责,社区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通过本次案件的办理,清理了濮阳县徐镇镇昆吾社区南处的垃圾堆,恢复了垃圾堆所占用土地的原貌,维护了辖区内环境及市容市貌,排除对周围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同时对监管机关和周围群众也是一次环保教育,增强群众环保意识,从而在根源上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