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2-26 09:07:07 作者: 来源: 点击:368次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29日0时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沿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并作虚假陈述。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李某2020年7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近日,李某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九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说:
无证、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都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有以上情节的都应依法重判,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有以上多个从重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检察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对自己负责,又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