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检察业务
【以案释法】银行卡带来的叔嫂家庭风波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1-28 11:04:53    作者:    来源:    点击:462次
      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利益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要案情:
      刘某是赵某的嫂子,在赵某告知其有个躺着就能挣钱的生意后,刘某去不同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出租或买卖,否则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刘某为得钱财,心存侥幸仍将银行卡给了赵某,幻想过上躺着收钱的日子。经查,刘某的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资金的支付结算,流水高达七千多万,刘某获利九千元。后刘某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当刘某得知银行卡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后,将矛头指向了小叔子赵某,至此平和的家庭四分五裂,分崩离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
      天掉馅饼不可能,万事皆有根源种,挣钱须向正道走,枉顾法律亲人崩。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7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33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