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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恶意注销逃避处罚?行不通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10-27 17:25:35    作者:    来源:    点击:283次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恢复执行其于2017年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立案后,向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23日、7月12日、8月1日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开展查询。通过对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发现,该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了注销登记。2021年9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2年9月,濮阳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了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2022年10月,濮阳县检察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共治模式,严厉打击处心积虑挑战行政处罚权威的恶意注销行为,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入选。目前,当地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起典型案例表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处罚行不通了,违法必须受到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企图利用“恶意注销”来逃避处罚,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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