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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9-30 15:30:30    作者:    来源:    点击:514次
      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推进公益诉讼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濮阳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伟主动请求上交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和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杨某伟从李某伟(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复方呼吸宝高效川定咳喘灵”和“复方活络通风湿消痹散”两种药共1400多瓶,利用其乡村医生的身份,在自己经营的诊所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151瓶,销售金额为31385元。经鉴定,杨某伟销售的“复方呼吸宝高效川定咳喘灵”和“复方活络通风湿消痹散”两种药均系假药,涉嫌销售假药罪。
      濮阳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杨某伟销售假药数量较大,足以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身体健康威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向濮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杨某伟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4155元,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后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杨某伟进行了强有力的法制教育,促使杨某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请求上交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和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9月1日,杨某伟缴纳94155元钱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网络媒体正义网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数额,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希望食品药品从业者能以案为鉴,在法治轨道内实施生产经营行为,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需知任何以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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