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回自己被质押的财物也会被判刑吗?近日,濮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被告人无力偿还借款,纠集他人将自己质押的车辆暴力抢回的案件,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
简要案情: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名下某牌轿车为质押向被害人夏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若借款到期未偿还,质押物任被害人处理。一个月后,刘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但又想取回自己的车辆,遂找到另一名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冒充担保人,伪造刘某某欠张某乙18万元假借条。同年6月17日,刘某某纠集并指使张某甲、李某某等人采用别车的方式逼停由李某驾驶的被质押轿车后,以假借条为由将车强行开走。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轿车再次抵押,车辆现已被登记变卖。经鉴定,该辆车价值人民币142000元。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本案中被告人暴力抢回自己被质押的车辆,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构成抢夺罪。首先,《刑法》有明确规定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也不应当受到侵犯,也可以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刘某某纠集他人抢回案涉车辆后再次抵押,并未将此事告知夏某某,亦没有偿还借款,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再次,刘某某供述案发前与李某某等人共谋的内容已具有暴力、胁迫的概括犯意,且同案人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夺取案涉车辆的行为。综上,刘某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的行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所以大家遇到任何事情,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