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6-17 15:42:07 作者: 来源: 点击:178次
因生活琐事演变成伤人事故,触犯法律必将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耿某同为某公司新招员工。因与耿某在工作和生活中琐事发生矛盾,周某在网上购买有毒化学品碳酸钡,趁耿某不在住处时,分多次往耿某的桶装水、茶叶、柠檬茶饮料等物品内进行投放,意图使耿某中毒致身体受伤害,因被耿某发现而未得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醒:人与人之间免不了有矛盾,发生矛盾后要保持冷静,多与对方沟通交流,尽量用和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去解决,千万不要用过激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否则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