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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捕兽夹抓野猪,小心触法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5-1-13 08:01:00    作者:蒋长顺罗鹏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4次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罗鹏)“大伙儿注意啦,用那些禁用的捕猎工具打猎,比如猎套、猎夹,不仅可能会伤到自己或者别人,还可能犯罪。”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一起非法狩猎案的案发地向村民开展普法宣传。

  202312月,周某为防止野猪毁坏庄稼并捕获野味,设置捕兽夹捕获了一只野猪。周某将野猪部分食用后,把剩余部分分装5袋存放在冰箱里。2024117日,公安民警查获了周某设置的捕兽夹及其家中冰箱存放的肉块,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肉块经鉴定为野猪肉。

  20243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周某移送点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94日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完案情后,听证员却皱起了眉头,纷纷提出疑问:2023年‘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经将野猪调出,为何捕获野猪还会涉嫌犯罪?”“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该院检察官耐心解释:“周某涉嫌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猎。”“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划定全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为2023年至2028年;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也认定涉案工具为禁用工具。”

  “定罪量刑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切身利益,犯罪事实认定需要严肃、准确、公正。听完检察官的解释,现在清楚了。”听证员表示。随后,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提出对禁猎期、禁猎区等内容强化普法宣传的建议。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202494日,点军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于99日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20241031日,相关部门依法对周某作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118日,周某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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